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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565号

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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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3565号

原告:程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农民。

原告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07月12日,程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程某、苏某在庐江县��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07月25日苏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现程某认为与苏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苏某离婚。苏某未作答辩。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二份,证明程某、苏某的身份情况;2.庐江县民政局颁发的J340125-2013-007829号结婚证书一份,证明程某、苏某登记结婚时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07月,程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程某、苏某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沟通不畅,致其夫妻关系不睦。程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与苏某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程某与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有所淡化。本院希望程某、苏某在今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程某诉称与苏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功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 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