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134号
原告:游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马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游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巫柳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