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076号
原告: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广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6-1号。
原告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