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08**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
法定代表人:明廷河,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治秀,董事长。
被告:孙晖,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任正新,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孙晖、任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共计5382.5元,由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符 丽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 郑谦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