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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0821民初1069号之一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孙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孙晖,任正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08**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村。

法定代表人:明廷河,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胡治秀,董事长。

被告:孙晖,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任正新,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孙晖、任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共计5382.5元,由原告荆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符 丽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  郑谦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