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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84号

孙连明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连明,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84号

原告:孙连明,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志刚,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孙连明诉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亦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连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美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