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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1863号

陈富昌、潘祺明等与钦州市风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陈富昌,潘祺明,钦州市风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863号

原告:陈富昌,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原告:潘祺明,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

被告:钦州市风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原告陈富昌、潘祺明诉被告钦州市风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陈富昌、潘祺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富昌、潘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昌、潘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富昌、潘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茂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裴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