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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1号

王某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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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1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甲,女,196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原任沈丘××统战部对台办副主任(副科级),中共党员。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15年06月18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07月06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08月05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01月12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志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周刑立管字第4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震、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伙同朱某(时任沈丘副县长、王某乙丈夫,另案处理),利用朱某分管规划、土地、城建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沈丘沪沈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北京现代ix35轿车一辆(价值20.58万元),为董某在沈丘的土地开发及项目建设提供便利。被告人王某乙于2015年10月19日已退还全部车款。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志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乙没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和共同受贿的行为,其事后帮助涉案轿车办理过户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告人王某乙的丈夫朱某(时任沈丘副县长,另案处理)利用其分管规划、土地、城建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沈丘沪沈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北京现代ix35轿车一辆,价值2058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乙将该车辆过户到其父亲王某丙名下,车辆由被告人王某乙与其丈夫朱某共同使用。2015年06月18日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主动供述其与丈夫共同受贿一辆北京现代ix35轿车的犯罪事实。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于2015年10月19日扣押被告人王某乙受贿车款205800元,被告人王某乙将北京现代ix35轿车开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董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涉案汽车资料及过户材料,收到条,被告人王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履历,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车辆照片,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款收据,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明知其丈夫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车辆,仍然积极办理所受贿车辆的过户手续,并进行管理和使用,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受贿车辆价值205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系初犯、偶犯,且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乙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乙��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扣押的涉案车款2058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李灵芝

审判员 :苏连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雷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