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009号原告许德群,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香港。原告高春玲,女,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址香港,(A)。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展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机场进场大道路深圳机场信息大楼第三层东区322-328、340-34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B座6楼。法定代表人郝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黎,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群、高春玲诉被告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群、高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德群、高春玲承担,原告许德群、高春玲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30元。
审 判 长 杨 莹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