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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009号

许德群,高春玲与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德群,高春玲,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0009号原告许德群,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香港。原告高春玲,女,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址香港,(A)。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展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机场进场大道路深圳机场信息大楼第三层东区322-328、340-34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商翁,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丰,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B座6楼。法定代表人郝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黎,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群、高春玲诉被告深圳机场地产有限公司、达菲房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群、高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德群、高春玲承担,原告许德群、高春玲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30元。

审 判 长  杨 莹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