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民初132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花儿朵朵娱乐城,经营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号楼*层南侧。经营者:刘仪山,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花儿朵朵娱乐城(以下简称花儿朵朵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儿朵朵娱乐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元)。事实和理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四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上述公司授权,取得了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花儿朵朵娱乐城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花儿朵朵娱乐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依法经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第二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7999-2281-2),证明滚石公司对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第4726号公证,公证内容为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滚石公司已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权利信托与原告进行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四组: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6)济槐荫证经字第01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有偿点唱服务的侵权事实。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甲方)于2012年3月6日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7999-2281-2)记载,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等12张DVD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3.2015年12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1号楼二楼花儿朵朵KTV营业场所,在A12房间使用该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Paradise》、《活着便精彩(粤语)》等127首歌曲,共在该店消费60元。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全程摄像,共取得视频文件三个。公证处于2016年1月8日制作了(2016)济槐荫证经字第014号公证书。经庭审比对,原告点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权利作品在名称、表演者、音源、音像内容等方面均一致。4.被告花儿朵朵娱乐城注册成立于2013年8月15日,个体经营者为刘仪山,经营范围包括KTV娱乐、酒水、预包装食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认定滚石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及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原告系依法经批准成立的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花儿朵朵娱乐城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其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故本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原告取证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花儿朵朵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41元,两项合计91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花儿朵朵娱乐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
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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