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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538号

刘桂雷诉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桂雷,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38号

原告:刘桂雷,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4979886J(1-1)。

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鹤霖,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桂雷与被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桂雷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