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54号
申请人:韩学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盘路欣欣饭店,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6907035416。
被
申请人:元氏县瑞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大街井元路交叉口路西。本院在审理韩学文与元氏县瑞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韩学文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元氏县瑞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AV57**(冀A9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5万元)。经审查,2016年8月13日,案外人贾红洲贾某某驾驶冀AV57**(冀A9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神盘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至西侧车道内申请人韩学文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致申请人韩学文受伤。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证据和其诉前保全申请应当提供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学文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元氏县瑞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AV57**(冀A9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