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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235号

肉先古丽阿不拉与何文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肉先古丽阿不拉,何文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肉先古丽阿不拉,女,维吾尔族,1980年11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何文剑,男,汉族,1972年10月生,现住新疆。肉先古丽阿不拉诉何文剑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的(2016)新2826民特1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肉先古丽阿不拉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6民特16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东平

审 判 员  谢小云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