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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财保43号

张敏、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财保43号申请人张敏。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敏与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一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敏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敏负担,申请人张敏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仁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