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甲(曾用名聂陆平),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昊、左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ll月26日,兰陵县长城镇聂官庄村村民聂某己与聂某庚签订协议,双方互换承包责任田。2012年左右,聂某庚欲在置换后的责任田内建房时遭聂某己反对,而聂某己却已允许他人在置换的责任田内埋坟,也引起聂某庚不满,矛盾逐步升级。2013年IO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甲与聂某庚等人在争议田地种蒜时,受到聂某己及其亲属阻挠,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多人参与殴斗。期间,被告人聂某甲将李某鼻部打伤,李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6日,兰陵县长城镇聂官庄村村民聂某己与聂某庚签订协议,双方互换承包责任田。2012年左右,聂某庚欲在置换后的责任田内建房时遭聂某己反对,而聂某己却已允许他人在置换的责任田内埋坟,也引起聂某庚不满,矛盾逐步升级。2013年IO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甲与聂某庚等人在争议田地种蒜时,受到聂某己及其亲属阻挠,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此后,双方多人参与殴斗。期间,被告人聂某甲将李某鼻部打伤,李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10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我驾驶一辆灰色轿车去我岳父聂某戊家借种蒜用的微耕机,在新村南的东西路上遇到了我岳母,她说去河西的,我四叔聂某己和任宝(聂某庚小名)正在闹仗。我掉头到了新村河西面的小河西,停车看见北面100米左右,聂某己的妻子正在扒地里的蒜,聂某庚的妻子不让扒蒜。我看见聂某庚朝聂某己身上踢了一脚。现场有十多个人。我到跟前时,看见聂某庚和聂某己两家正在争吵,我用手机录像(后来发现没保存)。聂某庚问我照什么的,我听见我岳父聂某戊对聂某庚说:“我揍你任保”,接着聂克一方的几个青年围着聂某戊,要打聂某戊。我接着站到前面说:不能打。话音未落,一个穿红色方格上衣的青年(后来知道叫成成)朝我面部打了四五拳,打我的同时还有一个青年(歪嘴)在后面抱着我的手和腰,我不能还手。接着我的鼻子就流血了,我看见双方打在一起了,我打电话报警。2、书证(1)发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6日,犯罪嫌疑人聂某甲至兰陵县公安局投案。(2)前科查询说明证实:经查,犯罪嫌疑人聂某甲之前无犯罪记录。(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聂某甲(曾用名聂陆平),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4)协议书证实:2016年1月3日,甲方李某、聂某己与乙方聂某甲、聂某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将互换的土地重新换过来,乙方赔偿甲方5万元,甲方对乙方表示谅解。3、【(苍)公(活)鉴(法)字[2013]19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证实: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4、证人证言(1)被害人一方证人证言①证人聂某乙证实:2013年1O月5日中午12点左右,我在聂官庄村南湖地里干活的,我四弟聂某己给我打电话说:聂某庚家里人要和我打仗的,你赶紧过来看看。我就骑自行车去了一看,双方有很多人,正在打架,当时场面很乱,我看见我四弟聂某己正在和聂某庚、聂某庚的儿子双方互相打,用拳头和脚打的。我过去说打架能解决什么问题吗,聂某庚看见后朝我脸上打一拳,我也用拳头朝他身上打的,我们两个人拳打脚踢的,后来我把他摁倒,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双方就不打了。聂某庚就是用拳头打的,也用脚踢了,双方都没有拿家什。②证人聂某丙证实:我参与打架了,是在2013年10月份在种蒜的时候,在我村西湖我四哥聂某己的地里打的。我们这方有我大哥聂某戊、二哥聂某乙、四哥聂某己,姐夫董某、聂某戊的女婿李某,我娘孟某,我姐聂某丁和我等人。对方有聂某庚、他儿子龙飞,聂克思,艳飞(聂克思的儿子),聂某庚的两个侄子,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还有聂某庚的老婆。双方是因为我四哥聂某己与聂某庚换地的事,当时是临时换着种的,聂某庚在我四哥地里建房,产生了矛盾。那天中午正是栽蒜的时候,我在村东头地里干活的,我四哥聂某己给我打电话说“你赶快过来,咱娘让人家打死了”,他说在村西头的地里。我骑自行车过去看见双方已经打起来了,我是最后去的,他们都打在一起,看不清是怎么打的。我插上车子,龙飞就奔我来了,我们就打起来。用拳头、脚,没拿东西乱打的。我被龙飞打倒了,头在地上戗破了,我又爬起来和都宝(聂某庚的二哥)的儿子打在一起,他抱着我,没摔倒我。一会派出所的警车就来了,双方都不打了。对方的人都倒了,我娘也倒了,不知道怎么倒的。我们这方李某的鼻子、嘴上都是血。聂某己用手捂着肋叉,我的头淌血了,其他人是怎么打的我没看清。③证人董某证实:我们村的聂某庚和聂某己两家闹仗,我参与了。是在2013年l0月份,在长城镇新村聂某庚的地里打的。我是聂某己的亲妹夫,和聂某庚没有什么关系。我们这方参与打仗的有:聂某戊(老大)、聂某乙(老二)、聂某己(老四)、聂某丙(老五)、聂某戊的女婿李某、聂某戊的家属、聂某己的家属、我岳母孟某、我、我家火速聂侠。对方有聂某庚(老四)、聂某庚家属、聂某庚儿子龙飞、聂克思(老大)、聂克思的儿子艳飞、聂某庚二哥的儿子成成、聂克厚的儿子艳峰、二广(聂克品)的儿子。双方是因为聂某庚和聂某己两家换地,后来聂某庚在换的地里盖屋,聂某己不让盖,聂某庚非盖,聂某己反悔了,两家闹起来的。2013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在新村西湖地里栽蒜,蒜种没了,我开车回家拉蒜种,走到聂某庚的地里,看见聂某庚和他家属、他儿子龙飞在地里栽蒜。聂某己和他家属不让聂某庚家栽蒜,聂某庚家一往地里栽蒜,聂某己家就用手和脚往外扒,聂某庚那边的亲戚去了不少人,有聂克思(老大)、聂克思的儿子艳飞、聂某庚二哥的儿子成成、聂克厚的儿子艳峰、二广的儿子,我们这边的亲戚也先后到了,双方就争执起来,后来就撕吧一块去了,我和聂某乙、聂某己和聂某庚抓挠一起。这时我看见李某鼻子出血了,没看见是谁打的。聂某戊和成成抓挠一块去了,我看到成成和我小孩大舅打一起了,我就拉偏架,一使劲就把成成推一边了,我对成成喊呼:“你不能打你大爷”。聂某己和聂某庚、聂某庚的儿子龙飞打一块了,具体怎么打的没注意。其他人怎么打的,怎么闹的我没注意,后来派出所的未了,双方就算完了。④证人聂某丁证实:2013年IO月5日中午,我和丈夫董某正在河西的蒜地干活时,看见远处有一伙人正在打俺四哥聂某己。我和我丈夫赶紧跑过去看聂某庚及他妻子、儿子龙飞、聂某戊(我大哥)、聂某乙(二哥)、聂某己(四哥)及他妻子、聂克思及儿子艳飞、聂大广的儿、聂二广的儿、聂东宝的儿正打在一起,我娘被打倒在地上,我上前去拉我娘时,聂某庚的妻子在身后踢我一脚,我转身和她对打起来。我丈夫过来拉仗,双方停手,我又转身拉我娘时,看见聂某庚的儿子龙飞正在打我四哥的肋部。我四哥叫聂某己,我大哥聂某戊的女婿李某过来拉仗时,被聂东宝的儿一拳打在鼻子上,当时就流血了,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看清,双方打了有几分钟,派出所的人就来人了。当时我拉起我娘后,我又上前拉仗,只见聂某庚的儿龙飞用拳头捣我四哥聂某己的肋部好几下,我上去给拉开,我还看见聂某庚将我二哥聂某乙的眼睛给打破了。⑤证人聂某戊证实:我来反映2013年10月5日,我四弟聂某己家与聂某庚家闹仗的事。2013年IO月5日中午,我正在长城镇新村地里干活,我四弟聂某己打电话给我说:“聂某庚家正在栽蒜,找人来闹仗的,你过来看看。”我到了新村粮田河西边地里,看见聂某庚和其妻子、儿子龙飞三人正在地里栽蒜,地里还站着聂克思(聂某庚的大哥)、聂克恩的儿子艳飞、聂克厚(聂某庚的叔兄弟)的儿子(不知道名)、聂克品(聂克厚的弟弟)的儿子、聂某庚的二哥家的儿子成成等人站在地里的。聂某己这边有我和我二弟聂某乙、五弟聂某丙、聂某己及其妻子、俺母亲,后来我妹夫董某、妹妹也到了现场。我去到时,聂某己说:“你栽那么忙吗?这块地又不一定是你的,你等处理完再栽蒜不行吗?”聂某庚说:“我什么时候才等处理完,我先栽上再说。”聂某庚家栽蒜时,聂某己的妻子就去拔蒜。聂某庚说:“我不等,我栽上后上边处理给他(聂某己)我就给他,聂某己找我一回我就揍他一回。”正说着,我女婿李某从南边走未了,聂某庚说:“好,李某来了,是你老丈人让你来的,你是黑道。”聂某庚先跳起来朝聂某己踢了一脚,我说:“你要想打就打是的。”我一说,聂某庚走过来和我互相抓在一起,都抓着衣服的。李某起来挡着我,有几个青年围着李某打。其中聂克思的儿子艳飞在后边抱着李某、成成在前面朝李某的面部打,把李某打倒了,李某起来时,我看见脸上都是血,聂某己和龙飞打在一起了,双方打得很乱。我和聂某庚互相抓胳膊了。我看见聂某己这方打人的有聂某己、聂某丙、聂某乙和我。对方参与打仗的有聂某庚、聂某庚的儿子龙飞、成成、艳飞等人。李某去我家找种蒜用的机子用的,正巧碰上闹仗的事了。⑥证人孟某证实:我来公安机关反映我被打的事,是在2013年10月5日12时左右,在我儿子聂某己原先种的地里。是小新庄一个叫龙飞的青年打我,我伤在右头部,右腰也有伤,龙飞用拳头往我身上打的。2013年10月5日中午12点,我在家中闲坐,这时有人对我说:“你儿子被人打了,赶快去看看”。我听后拄着拐杖到打仗的蒜地,看见一伙人打在一起。我眼睛不好也看不清是谁,我看见我儿子聂某己被打倒在地,我上前拉儿子时被龙飞用拳头打在身上几拳,当时我就晕倒在地,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把我拉走了。至于他们怎打的我不知情。⑦证人聂某己证实:我们这方的人和聂某庚那方的人一块打架了。2006年,聂某庚用四间在聂官庄的瓦房换了我四间在新村的宅基地,签了协议书谁要反悔就罚一万元。聂某庚在新村宅基地上盖好了房子后,为了方便,我们两家又互换了承包责任田。2012年10月,聂某庚在互换的承包地里建房,我去找他说地是换着种的,不能建房,他说你在我地里埋坟子都行,我盖房子怎么不行,于是发生了矛盾。聂某庚和他儿子龙飞把我打伤了,村里给调解的,协议双方把承包地再换回来,换地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8月28日,当时双方在聂官庄村委写好了协议都签了字,过了8月28日,聂某庚又不同意协议换回地的事了,后来村委安排我们两家处理好再种地。到了2013年10月5日,聂某庚找我大哥聂某戊、嫂子给我捎话让我三天把地调好,不然他要种了,到了12点左右,我妻子徐建萍看见聂某庚家在原先我的地种蒜,我和妻子到了长城镇新村西边地里,看见聂某庚及其儿子在地里种蒜,聂克恩(聂某庚大哥)、侄子成成(学名聂某甲,聂克文之子),艳飞(聂某壬,聂克思之子)、艳峰(聂克厚之子)、兴隆(聂克品二儿子)等在聂某庚种蒜的地里站着的,我和我老婆两个人到聂某庚干活的地里不让他种,我和他就吵起来了,聂某庚踢我一脚小肚子,我大哥聂某戊和聂某庚大哥聂克恩就拉架,我没还手,我看人多,我就向地南走,我的侄女婿李某这时开车来了,聂某庚和我大哥聂某戊两个人吵起来了,我一看要打架,就给我二哥聂某乙、五弟聂某丙打电话说我被打了,让他们快过来,一会,聂某乙、聂某丙就来了,我妹婿董某也来了,我大哥、大嫂、二哥、五弟、妹妹、母亲、妹婿都到了现场后,我妻子去拔聂某庚家种的蒜,聂某庚家不让拔,聂某庚儿子龙飞用拳头打我的左胸几下,我还手与龙飞打一起。龙飞把我打倒了。我母亲去拽我时,龙飞把我母亲推倒了。俺妹妹聂某丁一看俺娘被打了,也上去和他们抓挠的,当时双方就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我侄女婿李某用手机拍照,艳飞和成成去打李某,李某还手和他俩打的。李某被艳飞抱着,成成把李某的鼻子打流血了,后来不知谁报警,派出所的就来了。双方都是用皮锤巴耳子打的。我这方有聂某戊、聂某乙、聂某丙、董某、李某、聂某丁。对方有聂克思、聂艳飞、成成、艳峰、兴隆、聂某庚及其妻子。双方都参与打了,打的很乱,具体怎么打的也不清楚,双方都没有动家什。我给我二哥聂某乙、我五弟聂某丙打电话让他们过去是因为我怕吃亏,让他们过去好给我帮忙。(2)被告人一方证人证言①证人聂某庚证实:2006年我和聂某己自愿把宅子和承包地互相换了,当时写了协议书。2012年因我在承包地里建房,聂某己不同意,发生矛盾。我把聂某己打伤,调解协议双方自愿把承包地再换回来。因聂某己让人在我原来的地里埋了坟子,我坚持聂某己把坟子清走我再换,我现在种地栽蒜,聂某己不让栽。2013年10月5日早晨6.7点钟,我想在我换的地里种蒜的,我怕聂某己家里人不让种,怕双方打起架来,我让我妻子去喊我侄子成成,让帮忙种蒜,也防止和聂某己家里人打架吃亏。我和我妻子、儿子、成成去种蒜了。一直种到中午11点钟左右。聂某戊及其老婆去找我,不让我种蒜,我和聂某戊吵起来。吵着时,我大哥聂克思、艳峰、兴龙、艳飞就过来了。他们也正好在地里种蒜的。我看见聂某己那方来人了。聂某己先过来和我吵起来,我看聂某己和他妻子去扒我种的蒜,我上去就踹聂某己一脚。然后李某、聂某丙他们就来了,李某拿手机照相的,我说他一句问他照什么的,他上来捣我腋下一拳。我也上去朝他脸上捣一拳,当时李某鼻子就淌血了。接着聂某乙上来就和我打了,其他双方的人也相互打起来了。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楚,都是拳打脚踢打的。相互打了有一分钟,派出所的人员就来了,因为双方都有伤,派出所的人就安排我们去看伤了。审查起诉阶段证言:当时场面很乱,时间也很短,双方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我到底有没有打李某,我也记不清楚了,因为当时双方是因为土地纠纷闹的,我不想牵扯到别人,所以我说是我打的。②证人吴某证实:2013年1O月5日中午,我和聂某庚、聂某辛、聂某甲、成成四个人在长城镇新庄西边地里栽蒜。聂某己及其妻子到了我家栽蒜的地里,聂某己的妻子扒我家里裁在地里的蒜,我拉着她不让扒蒜。过了一会,聂某己的大哥聂某戊、大嫂、董学习及其妻子,聂某己的二哥,聂某己的五弟和一个青年等人都到了。那个高个子青年拿手机拍照,接着我看见高个子青年先动手打了聂某庚,聂某庚还手打了那个高个子青年,都去拳打脚踢的。接着双方都动手。我去拽聂某己的妻子不让他扒蒜时,聂某己的妹妹(小名侠)朝我脸上、头上用巴掌打的,我没打着她,双方打的很混乱,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我们家后来去的人是谁喊的我不知道。我来派出所反映我对象聂某庚和聂某己等人打架的事。是在2013年10月5日中午12时许。聂某己和我家关系好,我家用聂官庄的四间瓦房和聂某庚换了他在新村的四间宅基地。我们先在宅基地上盖屋,我们两家都签了协议。交换了宅基地也互换了承包地,聂某己没有通知我们,他在承包地里埋了坟子。我们就要在交换的承包地里盖屋。聂某己不同意,要把它再换回来。但是他不处理坟子,我们要种蒜,他不同意就打架了。当天中午,因为聂某己处理不掉坟子,我们就在地里种蒜,聂某己家里来人不让种,向外扒蒜,就发生了打架。聂某己和聂某庚先打的,艳飞拉架,成成和龙飞与对方打在一起,对方的李某打了龙飞的眼,肿了。董某也对打了,其他人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被聂某己的妹妹摔倒了。③证人聂某辛证实:我参与打仗了,是在兰陵县长城镇新村西湖地里蒜地里打的。我们这方参与的有我爸爸聂某庚、我妈妈吴某、聂某甲(乳名成成)、飞明(乳名艳飞)、聂克思、聂明磊(乳名艳峰)、聂兴隆也到场了,但是没有参与打仗。对方有聂某己、聂某戊、李某、聂某乙、聂某丙、董学习、董学习的家属、聂某己的家属、聂某戊的家属、聂某己的娘。打仗是因为我家原来在聂官庄西湖有一块地,聂某己家在新村西湖有块地,两家为了自己方便,就把地换过来种,换了有五六年,聂某己反悔了,不同意换了,’在没打仗之前两家就闹过两次,这次俺在地里种蒜,聂某己不让种,双方就闹了。2013年1O月5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和俺爸爸聂某庚、俺母亲吴某、聂某甲(成成)在长城镇新村西湖地里种蒜的时候,俺看到在俺地南边一个桥间聂某己打电话约呼人要上俺的地里来,正好俺亲戚都在附近地里干活的,俺爸爸一喊呼也都过来了,聂某己他们来到俺种蒜的地,来到俺的地里双方就互相骂了,具体骂的什么想不清了,骂着的时候,聂某己的家属和聂某己的娘用手扒种到地里的蒜种,俺一看这种情况就上去和聂某己他们打了,我和俺爸爸与聂某己打的,其他也打一块去了,俺爸爸怎么打的聂某己我没注意,我就用拳头朝聂某己身子前面部位打的,打几下忘了,打着打着,聂某己那方人就上来和我们打在一起了,这时候,聂某己的母亲过来拽我,我一扒拉就把她给扒拉倒了,这时聂某戊的女婿李某用手机在旁边照相,我和成成就过去打李某,李某朝我眼捣一拳,我紧接着朝他面部打一拳,具体打在那个部位记不清了,成成怎么打的我没注意,这时,李某、聂某戊等人上来把我给打倒了,后来被打晕了。双方都没有拿家什,都是拳打脚踢的。④证人聂某壬证实:我叫聂某壬,我来投案的,我参与打架了.2013年1O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爸爸聂克思在聂官庄的河西湖内给蒜卡塑料膜的,我小叔聂某庚也在地里种蒜的,我们两家离的不远,我看见我小叔聂某庚和聂某己、聂某戊正在吵架,聂某戊正在大骂,我过去了问他骂什么的。我叔兄弟龙飞用手机录像,聂某戊的女婿来了,我知道姓李,拿手机照相,聂某己的老婆去地里扒蒜,聂某庚的家属不让扒,把她拉出去,她又进来扒蒜,对方来了有七八口子人,聂某戊骂,老二站在旁边吵我小叔,聂某丙一直骂着说要签生死状,聂某己的妹妹打了我小婶子,她对象董学习一拳打到了聂成成,我小叔和李某打的,我们这方四个人,他们人多,我们就打群架了,我也看不清楚,我看见李某把我小叔按在地上,起来以后,我二叔聂克文的儿子成成(大名聂某甲),我小叔的儿子龙飞上去朝姓李的那个人头前部打的,具体怎么打的,我在李某后面抱李某的后腰,我把他往后拽一边去了,我小叔打了他的脸部,流血了,当时我穿红色方格上衣,一会长城派出所的人就到了,我们一共打了有三五分钟。其他人怎么打的,当时很乱我看不清楚。5、被告人聂某甲供述和辩解: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因为2013年10月5日,我把李某的鼻子打伤了。当天中午,我四婶子喊我去她地里帮忙种蒜的,我到地里一看,有聂某庚、聂艳飞、聂龙飞都在载蒜。过了一会,聂某己家来了有8、9个人,他们不让种,聂某庚和聂某己就吵起来了,然后打了起来,我们也跟着和对方打在一起,打了有几分钟,我和李某打在一起的,我用拳头打了李某的鼻子,当时流血了,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不打了。打仗的原因是之前聂某庚和聂某己换了地,后来聂某己想换回来,聂某庚不同意,就发生了矛盾。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兰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2016)鲁1324刑初521号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被告人聂某甲是否适用缓刑作出评估,但其在期限内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聂某甲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长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西勇
人民陪审员 陈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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