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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2458号

罪犯李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458号罪犯李田,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准格尔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哈铁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被告人李田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5日以(2004)黑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6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以(2008)内刑减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1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李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李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1年3月、6月、10月、2012年1月、3月、2015年8月、12月共记功7次,并被评2010年度、2011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且系病犯,减刑时可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