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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482号

田清九申请执行张志强,王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1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清九,张志强,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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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田清九,男。被执行人张志强,男。被执行人王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清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强,王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应学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