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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负责人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全部义务: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AXXX**小型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安某某11984元。本院(2016)陕0426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治国

审判 员长  孙昆鹏

代理

审判员  郭 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