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2261号原告范志红,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罗继波,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开发区美佳晨健身俱乐部。经营场所开封市汉兴路金明中学大门东侧营业房。经营者王天赐。
原告范志红诉被告开封市开发区美佳晨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美佳晨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艳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志红的委托代理人罗继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佳晨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范志红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健身卡卡内余额10000元及收益(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收益率0.8%计算至返还卡内余额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美佳晨精英健身中心至尊卡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至尊卡以每10000元为单位进行办理,分为A、B两类,由会员自由选择至尊卡购买,并享受相应待遇和服务,至尊卡有效期12个月。原告选择购买B卡,期限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到期返还卡内余额,增值服务返还按月进行,以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卡内余额结算为准,月收益率为0.8%。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增值卡费用。现期限已届满,被告自办卡之日起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过卡内余额及收益,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志红与被告美佳晨俱乐部签订的《美佳晨精英健身中心至尊卡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范志红主张被告返还卡内余额1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收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月收益率为0.8%,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开封市开发区美佳晨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志红卡内余额10000元及收益(收益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收益率0.8%计算,自原告办卡之日起至返还卡内余额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开封市开发区美佳晨健身俱乐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艳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