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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292号

方泽派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292号原告方泽派,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组织机构代码39853833-6。法定代表人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泽派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 学 军

审 判 员 简 增 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