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292号原告方泽派,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10号,组织机构代码39853833-6。法定代表人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泽派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董 学 军
审 判 员 简 增 荣
代理
审判员 赵 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