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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573号

杨xx、晏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x,晏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执行人:晏xx,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