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执行人:晏xx,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人民陪审员 高 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