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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刑初346号

徐德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徐德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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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过,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4日被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过及其辩护人杜正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德过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萧县某镇291KM+600M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德过驾车逃离现场。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德过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徐德过于2015年4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德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徐德过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德过定罪量刑。

被告人徐德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德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德过无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萧县某镇291KM+600M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德过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德过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德过于2015年4月30日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德过家人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15万元(不包含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款),取得了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德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徐德过交通肇事案发破情况说明、徐德过交通肇事案有关录像资料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彭某、张某甲、张某乙、臧某、王某、李某、贾某等人的证言,道路��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徐德过交通肇事案监控录像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过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德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德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德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瑾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人民陪审员  孙贝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