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804号
原告:王立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红霞。
被告:张海龙,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新华路***号。
被告:青岛泰元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新华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琅琊台1**号。
负责人:张道明,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立花与被告张海龙、青岛泰元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海龙已经支付给原告王立花968元,现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龙、青岛泰元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