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许长鸣。被执行人陈进伙。被执行人吴元钦。申请执行人许长鸣与被执行人陈进伙、吴元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进伙、吴元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长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进伙、吴元钦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880元及利息、执行费438元、诉讼费94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