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北路13号。
诉讼代表人:李洪涛,该支行行长。
被告:江苏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港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惠娣,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保税区金税大厦508C室。
法定代表人:吴惠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诉被告江苏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丰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守平
审 判 员 刘 程
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