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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547号

许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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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处多次容留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下区汇东国际1号楼2725室容留裴某某吸食冰毒2次。2、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下区斯维登酒店1028室容留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3、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的斯维登酒店1028室容留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4、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许某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下区容留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5、2015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许��在其租住的济南市历下区容留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经鉴定,许某、裴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被告人许某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人李某某、裴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许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证人李某某、裴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许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第一起至第四起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