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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行审89号

陈会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陈会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东。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中波,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马建,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陈会战,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x号,现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会战因未经取得环保部门审批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团结村从事加工、出租活动屋经营活动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依被执行人陈会战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京工商兴字(2015)第002号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批准被执行人陈会战于2015年6月10日缴纳罚款10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缴纳罚款剩余44352元。但被执行人陈会战实际交纳了罚没款10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对被执行人陈会战作出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申请执行的京工商兴处字(2015)第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利民

审 判 员  李 彬

代理

审判员  青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