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郑必强。
被执行人:张建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必强与被执行人张建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必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必强代偿款233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建锋是系列案件,其他案件均已程序终结,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待分配,申请执行人郑必强申请参加分配。故申请执行人郑必强申请(2016)浙1123执7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姜晔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