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838号
原告:刘水长,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水云豪苑。
法定代表人:廖勇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水长与被告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刘水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水长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水长负担。
审判员 方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钟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