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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1838号

刘水长与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刘水长,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838号

原告:刘水长,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滨江大道水云豪苑。

法定代表人:廖勇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红,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水长与被告江西森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刘水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水长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水长负担。

审判员  方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钟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