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建国,男,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泽华,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建国因与被申请人谢泽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建国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存在,再审申请人签订《退伙协议》时无法预见到村民阻工的情况发生,导致生产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仍按《退伙协议》履行,显失公正,《退伙协议》应予以解除;2、《退伙协议》内容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64444元应予以返还,双方合伙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应共同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一、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退伙协议》后没有发生情势变更客观事实是否正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退伙协议》后,因没有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环保、排污许可等合法经营证照,导致当地村民阻工,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村民阻工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原因在于再审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企业的合法经营手续,企业无合法生产经营手续可能存在风险及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在签订《退伙协议》时应当能够预知,故本案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再审申请人认为签订《退伙协议》后,农民阻工行为无法预知,属于情势变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关于《退伙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签订了《退伙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等违法情况存在,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再审申请人依据《退伙协议》支付给被申请人64444元,是自愿履行《退伙协议》的行为,无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对于共同生产经营期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因双方在《退伙协议》中已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总约定,在合伙关系内部问题处理上,只能以双方签订的《退伙协议》约定为准,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对外共同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黄建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爱美
代理
审判员 贺洋城
代理
审判员 陈书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