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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38号

申请人执行人于中刚与被执行人申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中刚,申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于中刚,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申磊,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4)郯执字第23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申磊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于中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申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申磊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银行账户:6222021610013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少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