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字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广东省吴川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09年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振文派出所抓获,于同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需要钱财,与同案人“阿鸡”(身份未明,在逃)携带开山刀、催泪器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吴川市梅塘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晚约22时许,“阿鸡”(身份未明,在逃)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梅塘公路振文镇长房村路段见到独自驾车的被害人陈某,“阿鸡”开车跟上陈某。当两车并排时,陈某甲拿出催泪器往陈某的脸上喷,陈某被逼迫停车,陈某甲下车抢陈某左衫口袋里的一台黑色苹果手机,同时把陈某挂在车头的手袋抢走,陈某见状上前追上陈某甲,并抓住自己的手袋,陈某甲一边和陈某拉扯,一边拿着催泪器向陈某喷,但陈某甲最终被陈某拉倒在地,陈某在拉扯过程中受伤。陈某甲被拉倒后便放开手袋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再次摔倒,陈某追上前从陈某甲手上抢回自己手机,并呼喊有人抢东西,附近的群众闻声赶来将陈某甲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到现场将陈某甲抓捕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镊子1个、电工证1个、工作证1个、梅花扳手1把、刀1把、扳手1把、花剪1把、尖嘴钳1把、催泪器1个、手电筒1支、眼镜1副、胶布1卷、旋具2个、HEYUF牌平板手机1台、三星手机1台。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iphone4手机值款人民币300元。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持械抢劫,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致一人轻微伤,可酌定从重处罚;其为吸毒而抢劫,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以犯抢劫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作案工具镊子1个、电工证1个、工作证1个、梅花扳手1把、刀1把、扳手1把、花剪1把、尖嘴钳1把、催泪器1个、手电筒1支、眼镜1副、胶布1卷、旋具2个、HEYUF牌平板手机1台、三星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冲
代理
审判员 林嘉瑜
人民陪审员 李土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