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58号
原告:陈某。
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恒武
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
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