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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321号

单河栓与李王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单河栓,李王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321号原告单河栓,男,生于1962年6月12日,汉族。被告李王拴,男,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单河栓与被告李王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王拴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单河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王拴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