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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592号

谢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59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因被告胡某某外出打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谢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昌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家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