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1刑初46号

闵明堂、赵少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闵明堂,赵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1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明堂,曾用名闵明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霞光南街*号。2007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2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少勇,群众,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辩护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广检公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少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王建欣、贺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明堂及其辩护人郭利华,被告人赵少勇及其辩护人郭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4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广宗县南街村的东风小霸王单排货车盗走,被���单排货车车牌号为:冀E×××××,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500元。2、2015年11月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威县财政局附近的南电讯路中段十字路口东侧,靠南侧的蓝色长安悦翔V3汽车盗走,被盗长安悦翔V3汽车的车牌号码为:冀E×××××,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6,260元。3、2015年11月6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将被害人朗占通停放在新河县金桥路南侧斜坡马路台上的银色北斗星汽车盗走,被盗银色北斗星汽车车牌号为:冀A×××××。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840元。4、2015年11月19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深泽县真武东路莘源综合商店门前的白色北斗星汽车盗走,被盗白色北斗星汽车的车牌号码:冀A×××××。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价值22,500元。5、2015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将隆尧县东河村的被害人尤某停放在家过道门口西侧的蓝色比亚迪F0汽车盗走,被盗比亚迪F0的车号牌为:冀E×××××,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780元。6、2015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闵明堂将被害人耿某停放在新河县城塔北纸店门口的一辆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后谎称是牌场抵押车辆,将该车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赵少勇。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4,80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少勇明知所购车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发动机号有明显更改痕迹,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闵明堂辩称,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指控第6起系购买车辆并非盗窃,认为盗窃车辆鉴定价格过高。辩护人郭利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第6起指控证据不足,除车辆在闵明堂处起获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不能排除闵明堂购买的可能,不应认定;第四起价格鉴定没有对实物进行鉴定,对手续的鉴定不客观不真实,不应采信;被盗赃物基本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闵明堂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少勇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辩护人郭保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少勇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赵少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线索,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少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加起诉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闵明堂与赵少勇系同村村民,经预谋协商多次流窜作案。(一)2015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广宗县,将被害人郭某停放在广宗县南街村车牌号为冀E×××××的东风小霸王单排货车盗走。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5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郭某。上述事实,由公诉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11月24日8时许,广宗县南街村郭某报称,其停放在自家过道门前的冀E×××××号东风小霸王单排货车被盗。2、抓获经过证实,广宗县南街村郭某报警后,广宗县公安局通过技术侦察,发现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8日21时许,在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一小吃店将被告人闵明堂抓获;2016年12月8日22时许,在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其家中将被告人赵少勇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了广宗县南街村盗窃汽车事实。3、被害人郭某陈述,我于2015年4月23日以28,500元价格购买东风小霸王单排轻型普通货车,牌号:冀E×××××,发动机号:F01308174,架子号:LGDCE21C1FB511622。同年11月23日18时停放在广宗县南街村大队部斜对过,小公路东侧胡同内,次日7���许发现被盗。4、证人刘某甲证言,同村村民郭某于2015年春天购买银灰色东风单排车,2015年11月24日8时得知该车被盗。5、证人闵某证言,侄子闵明堂曾停放在我家一辆银白色单排车没有挂车牌。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根据被告人赵少勇供述,公安机关在宁晋县苏家庄乡北朱家庄村赵少勇家提取作案工具扳手一把。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少勇辨认闵明堂就是其供述同案犯闵强、闵明强;被告人赵少勇指认盗窃东风小霸王单排货车具体位置。8、被害人郭某提供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证实,被害人于2015年4月23日以28,500元价格购买冀E×××××号东风小霸王轻型普通货车。9、广价鉴字(2015)第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冀E×××××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鉴定价格为22,500元。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郭某冀E×××××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被盗具体位置。11、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冀E×××××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郭某。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闵明堂于1983年8月11日出生,被告人赵少勇于1990年11月15日出生,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闵明堂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9点多电话联系赵少勇晚上出去偷车,让他开车来接我,我们一起去了平乡县城寻找目标,后通过导航来到广宗县城附近一个村,发现胡同里面停放一辆单排汽车,赵少勇站在胡同口放风,我用开车锁的工具把车门撬开,赵少勇把车推到胡同口,我开着偷来的车,赵少勇开着我们的车离开现场,走到没人的地方用号牌贴帖住号牌,沿巨鹿、宁晋回到家中。14、被告人赵少勇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晚上10点左右,闵明堂给我打电话让我开五菱宏光面包车去找他,我接上闵明堂后,经过巨鹿县官亭、平乡来到广宗县城,在县城东边一个胡同内发现一辆单排车,闵明堂去盗窃那辆单排车,我站在胡同口望风,后闵明堂驾驶单排车,我驾驶自己车辆离开现场。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威县县城,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威县财政局附近的车牌号码为冀E×××××号蓝色长安悦翔V3汽车盗走,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6,26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11月4日20时许,李某报称,其停放在威县财政局附近的长安悦翔V3轿车被盗。2、被害人李某陈述,我于2012年12月18日购买长安悦翔V3汽车一辆,登记牌号:冀E×××××,发动机号:C7VA019420,车架号:LS5A2ABRXCH018282。于2015年11月4日19时许发现该车在威县财政局附近被盗。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少勇指认盗窃蓝色长安悦翔汽车具体位置。4、被害人李某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12年12月8日以42,000元价格购买蓝色长安悦翔一辆并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车牌为冀E×××××。5、广价鉴字(2015)第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冀E×××××号蓝色长安悦翔V3汽车鉴定价格为26,260元。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害人李某冀E×××××号蓝色长安悦翔V3汽车被盗具体位置。7、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蓝色长安悦翔V3汽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李某。8、被告人闵明堂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由赵少勇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威县,大约晚上12点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蓝色长安悦翔轿车,将该车盗走,后经过南宫、新河回到宁晋县。9、被告人赵少勇供述,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同闵明堂商议后去威县偷车,我开车带闵明堂来到威县县城寻找目标,发现路边停着一辆长安轿车,闵明堂撬车门,由我望风,后闵明堂开着长安悦翔轿车,我开着五菱宏光面包车经南宫、新河回到宁晋县。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三)2015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新河县城,将被害人朗占通停放在新河县金桥路南侧车牌号为冀A×××××的银色北斗星汽车盗走,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5,840元。被告人闵明堂将该车以6,000元价格予以出售,被告人赵少勇分得赃款2,700元予以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朗占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11月6日10时许,新河县郎家屯村朗占通报称,其于2015年11月5日停放在新河县金桥街路南北斗星轿车被盗,该车价值人民币47,000元。2、被害人朗占通陈述,2015年11月5日14时30分左右,将自己的北斗星轿车停放在自己胡同对面的台儿上,次日早晨发现汽车丢失,该车系一辆银灰色北斗星轿车,车牌号为冀A×××××,车架号为LVFAB2AD9BG042979,发动机号为B04152-8,登记在我哥哥郎占勇名下。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少勇指认在新河县盗窃北斗星轿车具体位置。4、被害人朗��通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证实,被害人朗占通于2011年10月23日以47,000元价格购买银灰色北斗星轿车一辆并于2011年11月1日登记在其哥哥郎占勇名下。5、广价鉴字(2015)第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冀A×××××的银色北斗星汽车鉴定价格为25,840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朗占通冀A×××××的银色北斗星汽车被盗具体位置。7、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冀A×××××的银色北斗星汽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朗占通。8、被告人闵明堂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大约9点左右,同赵少勇联系去偷车,我们开车直接去新河县城,在该县城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路边停靠一辆北斗星轿车,撬开后我驾驶盗窃车辆回家,后以6,000元价格卖掉,分给赵少勇2,700元。9、被告人赵��勇供述,当天晚上闵明堂打电话说出去盗窃车辆,我开车接他后来到新河县城,在一条南北大街发现一辆北斗星轿车,闵明堂去撬车我帮忙望风,十几分钟后将车撬开点着火,闵明堂驾驶盗窃车辆,我们离开现场,后闵明堂将盗窃车辆卖掉,我分得2,700元。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四)2015年11月19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深泽县城,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深泽县真武东路莘源综合商店门前的车牌号码为冀A×××××白色北斗星汽车盗走。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500元。被告人闵明堂将该车以5,900元价格予以出售,被告人赵少勇分得赃款2,600元予以挥霍。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11月19日9时许��王某报称,2015年11月19日7时许,其发现停放在深泽县真武东路莘源综合商店门口的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被盗。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11月19日7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深泽县真武东路莘源综合商店门口的冀A×××××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被盗,该车车辆识别代码LVFAB2ADXAG052046,发动机号A041296-5,登记在外甥赵鹏名下。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少勇指认在深泽县盗窃白色北斗星汽车具体位置。4、被害人王某提供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证实,被盗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A×××××,于2010年10月5日以51,900元价格购买,该车车辆识别代码LVFAB2ADXAG052046,发动机号A041296-5,登记在赵鹏名下。5、广价认字(2016)第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冀A×××××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鉴定价格为22,500元。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被盗具体位置。7、被告人闵明堂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大约9点左右,同赵少勇联系去偷车,赵少勇开车接我直接去深泽县城,发现一辆白色北斗星轿车,我撬车赵少勇望风,将该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以5,900元卖掉,分给赵少勇2,000多元。8、被告人赵少勇供述,一天晚上闵明堂打电话说出去偷车,我开车接他来到深泽县城,在县城发现一辆北斗星轿车,我俩戴上帽子和手套,闵明堂撬车我望风将该车盗走。后闵明堂说该车卖了5,900元分给我2,600元。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五)2015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驾驶白色北斗星轿车来到隆尧县城附近,将隆尧县东河村的被害人尤某停放在其家街门西侧的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盗走,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2,780元。被告人闵明堂将该车以3,000元价格出售给同村刘某乙但未得款。案发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尤某。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记载,2015年12月4日7时许,尤某报称,其停放在东河村家门口的巷子外面的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被盗。2、被害人尤某陈述,2015年12月3日下午将车停在我家巷子北口,次日7时许发现车辆被盗,该车为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3、证人刘某乙证言,有一天晚上和闵明堂一起吃饭,闵明堂说他有一辆比亚迪FO汽车,我以3,000元价格购买该车,但一直没有给闵明堂钱。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少勇指认在隆尧县河东村盗窃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的具体位置。5���广价鉴字(2015)第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鉴定价格为12,780元。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尤某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被盗具体位置。7、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冀E×××××号蓝色比亚迪F0汽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尤某。8、被告人闵明堂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大约10点左右,同赵少勇联系去偷车,驾驶从深泽县盗窃北斗星轿车接赵少勇来到隆尧县城,发现一条小街里面停着一辆蓝色比亚迪FO轿车,我撬车赵少勇望风将该车盗走,后以3,0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至今未给我钱。9、被告人赵少勇供述,一天晚上闵明堂打电话说出去偷车,我们驾车来到隆尧县城,在一条小公路上发现一辆蓝色比亚迪FO汽车,闵明堂撬开比亚迪汽车门坐在驾驶位置上��推出20米,闵明堂打着火开车回家。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六)2015年9月17日晚,耿某停放在新河县城塔北纸店门口的一辆银色牌照为冀E×××××号五菱宏光面包车被人盗走。2015年9月份被告人闵明堂通过“百姓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情况下,以9,000元价格购买该车。后被告人赵少勇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且发动机号有明显更改痕迹的情况下,以13,000元价格在闵明堂手中购买该车。被告人闵明堂从中获利4,000元。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4,8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8日8时许,耿某报称,其于2015年9月17日晚停放在新河县南关街塔北纸店北侧的冀E×××××号灰色五菱宏光汽车被盗。2、被害人耿某陈述,其于2015年9月17日晚停放在新河县南关街塔北纸店北侧的冀E×××××号灰色五菱宏光汽车被盗,车架号为LZWADACA2E8028885,发动机号为8E21211333。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广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耿某的冀E×××××号灰色五菱宏光汽车价值34,800元。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耿某五菱宏光汽车被盗现场具体位置。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耿某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后予以返还。6、被告人闵明堂供述,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百姓网找到出售五菱宏光面包车信息,与对方联系后,对方将该车送到赵县308国道进行交易,支付其现金9,000元,对方说是套牌车,没有合法手续。几天后去赵少勇家玩牌时,赵少勇问我车是谁的,我说是牌场抵押车辆,后以13,000元价格卖给赵少勇。7、被告人赵��勇供述,2015年9月份一天,见到闵明堂有一辆车牌为冀A×××××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闵明堂说是牌场抵押车,后以13,000元价格在闵明堂手予以购买并发现该车机器上号码有被磨平的痕迹。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闵明堂于2007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2月9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闵明堂于2007年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2月9日减刑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第一至五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明堂第六起犯盗窃罪,被告人闵明堂予以否认,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闵明堂犯盗窃罪。被告人闵明堂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对该起罪名予以更正。被告人赵少勇明知购买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且机器号有明显涂改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郭利华提出指控被告人闵明堂第六起犯罪事实不应认定及辩护人郭保全提出追加指控被告人赵少勇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价格鉴定结论均��国家法定价格部门接受委托后,对鉴定标的现场勘验或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叙述的购买时间、行驶里程及是否发生过事故进行了解,并进行市场调查,采用市价法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闵明堂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价格过高、第四起价格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多次流窜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明堂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前预谋,积极参与,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辩护人郭保全提出被告人赵少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闵明堂、赵少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坦白,盗窃赃物部分挽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闵明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盗冀A×××××北斗星牌汽车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王永茂。

四、被告人闵明堂违法所得8,600元、赵少勇违法所得5,300元予以追缴,本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毕 肃

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

人民陪审员  薛战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