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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恢65号

岳某某与张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某某,张某某,付某甲,付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南段。被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付某乙,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家属院。第某人熊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恢复执行岳某某与张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陕0722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第某人熊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第某人熊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该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