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路南段。被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付某乙,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家属院。第某人熊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恢复执行岳某某与张某某、付某甲、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陕0722执恢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第某人熊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第某人熊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执行异议,该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