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涛,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曾因犯盗窃、抢夺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被治安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文涛于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4次至莱州市西苑路和万通市场等地的门头房,趁凌晨店内无人之机,入室盗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案发后,赃款及赃物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文涛预谋实施盗窃,遂至莱州市西苑路永丰电器店,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店内人民币200余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文涛预谋��施盗窃,遂至莱州市西苑路轴承世界店,采取攀爬广告牌,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店内,盗窃一楼保险柜和办公桌抽屉内现金约370元,价值总额2200元六张百大购物卡、一件大衣、银行卡等物品,总价值约3000元。3、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文涛预谋实施盗窃,遂至莱州市西苑路电热管店,攀爬到二楼东窗外,因无法进入,盗窃未遂。4、201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孙文涛预谋实施盗窃,遂至莱州市南关万通小商品市场万通漆店,采用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店内人民币约600元。201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孙文涛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及销售明细,网上交易记录及照片,证人宋某某、任某某、姜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文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文涛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文涛退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三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理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曲松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尹鲁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