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保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59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071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11的存款人民币848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候耀琪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崔优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