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78号
原告:中山市南区意达精密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597448747。投资人:杨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定明,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被告:谷文满,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原告中山市南区意达精密机械厂诉被告陈定明、谷文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中山市南区意达精密机械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山市南区意达精密机械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4002元,由原告中山市南区意达精密机械厂负担。
审 判 长 刘 忠
代理
审判员 刘敏娟
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诗娜何坚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