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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昔执字第91号

王维东申请执行田凤娥离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东,田凤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昔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东,男,1982年11月14日生,昔阳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田凤娥,女,1981年9月20日生,昔阳县XX村人,住XX村。关于王维东申请执行田凤娥离婚执行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现已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凤娥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南路分社存款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王乃武

审判员  李唐槐

审判员  付亚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