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469号原告焦某,男,住拜泉县被告程某某,女,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现居住地址不归本院管辖,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 雷
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
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