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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469号

焦某与程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焦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469号原告焦某,男,住拜泉县被告程某某,女,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现居住地址不归本院管辖,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 判 长  齐 雷

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

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力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