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丽,女。申请执行人张海翔,男。申请执行人张万虎,男。申请执行人李菊兰,女。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十户乡三宫梁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893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4631.19元、执行费869.4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