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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51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51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系韩某某之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谈天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