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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异35号

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米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异35号异议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7号楼3B-1号。法定代表人赵祥楚,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庆一,男,壮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玉泽,行长。被执行人米存辉,男,成年人,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米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振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德伟

审 判 员  许德宝

人民陪审员  唐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