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4民初779号

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凯奕、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凯奕,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779号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111号。法定代表人傅春,总经理。被告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锦,总经理。被告徐凯奕(曾用名徐琼),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石道河镇爱林生态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子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凯奕、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凯奕、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名下1477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傅春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傅春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净月旅游开发区富奥C区13号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6.28平方米;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长春市信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凯奕、通化纳帕溪谷葡萄制品有限公司名下14770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薛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