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210号原告王国建,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小霞,女,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王国建与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国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小霞位于郏县凤翔大道东段南侧福万城小区8#楼2单元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号)进行查封,并提供王国建所有的坐落在郏县城关镇经二路北段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0121-02-168)作担保。
本院认为,王国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小霞位于郏县凤翔大道东段南侧福万城小区8#楼2单元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