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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210号

王国建与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建,李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210号原告王国建,男,195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小霞,女,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王国建与李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国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小霞位于郏县凤翔大道东段南侧福万城小区8#楼2单元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号)进行查封,并提供王国建所有的坐落在郏县城关镇经二路北段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0121-02-168)作担保。

本院认为,王国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小霞位于郏县凤翔大道东段南侧福万城小区8#楼2单元406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郏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