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3557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连,盐城市大丰区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
被告:刘某丁。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连、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丙、刘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承担原告去外地看病的护理、照料义务以及看病的交通费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尽到护理、照料义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生养四子三女,其中第四子已逝,其余三子三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因第一被告刘某乙就业有一定困难,我就主动申请提前退职,将第一被告刘某乙顶替进入教师队伍至今,现因我身患××,目前急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我曾多次向三名被告提出要求其陪护我去看病均被拒绝。因我年事已高,身体较差,行动不便,多次要求三名被告尽护理、照料义务,均被拒绝,导致现在无人过问,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乙辩称,1、我们已尽到照料、护理义务。我母亲小父亲十岁,平时均由我母亲负责照料护理父亲,同时我父亲也有生活自理能力。我父亲生病时均是由我们兄弟姐妹服侍照料;2、原告系一名退休教师,享受公费医疗,但其不知公费医疗如跨省治疗需办理转院手续,原告的病在盐城、大丰同样可以治疗且不违反公费医疗的管理规定;3、原告不听家人的劝阻相信社会上各种医疗保健虚假宣传,上当多次,此次诉讼就是因为原告要我们带原告去找所谓的专家,我们不同意,原告故而诉至贵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刘守海、刘某丁未举证、未答辩。原告刘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健康档案、门诊病历、彩超报告单、CT报告单、检查报告单以及心电图报告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到庭的当事人的该证据予以确质证并留存在卷。本院根据原告刘某甲所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甲系一名退休教师,今年已年满88周岁,其共养育四子三女,其中第四子已逝,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系原告刘某甲另外三子。原告将三位被告抚养长大,三名被告均已独立生活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赡养原告的能力。原告刘某甲年老体弱经常因身体不适需看病治疗,因三名被告与原告刘某甲是否必须外出看病产生分歧,且三名被告与原告刘某甲就如何照料、护理产生矛盾,原告刘某甲遂于2016年6月22日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明确陈述不需要三名女儿尽护理、照料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血缘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刘某甲因年事已高,身体机能下降,导致的各种行动不便,确有必要对其进行照料、护理,故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尽到护理、照料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因如何照料、护理原告产生纠纷,引发矛盾实为不必,作为子女应当多多关爱、体谅、理解老人,注意与老人的沟通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尊老氛围。被告刘某丙、刘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对原告刘某甲尽护理、照料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霞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