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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228号

战仕峰与王学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战仕峰,王学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228号

原告:战仕峰,男。

法定代理人:李敏,莒县碁山镇前战家岔河村2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枚,女。

原告战仕峰与被告王学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战仕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战仕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战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战仕峰负担。

审判员  伦志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