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228号
原告:战仕峰,男。
法定代理人:李敏,莒县碁山镇前战家岔河村2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学枚,女。
原告战仕峰与被告王学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战仕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战仕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战仕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战仕峰负担。
审判员 伦志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