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519号
原告:蔡微平。
被告:张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微平诉被告张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微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微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微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蔡微平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阳
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
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