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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519号

蔡微平与张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微平,张新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519号

原告:蔡微平。

被告:张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微平诉被告张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微平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微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微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蔡微平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阳

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

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