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5477号
原告:卢文阅,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卢文阅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龙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卢文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文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卢文阅负担。
审判员 蔡宗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玲娥 来源:百度搜索“”